有一位姓张的女士,她和丈夫共同居住在婚前丈夫承租的房管局管理的公房两间已十多年了。现在房产该如何处理?
解释: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的,离婚后,即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双方均可承租。所以,张某对她和她丈夫共同居住10年的公房均有承租权。
[值班总编推荐] 县域旅游崛起靠的是两种“高速公路”
[值班总编推荐] 习近平同法国总统马克龙举行会谈
[值班总编推荐] 高水平经贸合作生动诠释“中法精神”
“群岛哲学”视角下的个体意识与生活哲学
【详细】
刘巽达:沪语版《繁花》,够味儿!
电商助农按下乡村振兴“加速键”
奋斗的青春,为伟大时代写下生动注脚
一往无前,新时代中国青年要勇做走在时代前列的奋进者;奋发有为,新时代中国青年要勇做走在时代前列的开拓者;心系家国,新时代中国青年要勇做走在时代前列的奉献者。【详细】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